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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行政不作为被确认违法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3

  黄先生是湖北省黄石**区某村村民,1998年在村内承包了土地用于果树养殖,并签订了承包期为30年的承包合同。2011年4月,因土地被征收,地上的果树被强行铲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村委会同意给黄先生的补偿远远不能弥补黄先生的损失,为提高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先生委托了本律师团队律师为其维权。

  征地维权的第一仗——查清详细征地补偿费用的金额

  征地款到底上面发了多少?是否有被截留、挪用、侵占等情形,是整个案件的关键。查清这个问题,也就能找到损失的根源。

  接受委托后,因黄先生要求村委会公开历年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但村委会却对黄先生的请求置之不理,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反映又未得到任何答复,律师代理黄先生就开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个月后,黄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责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限期调查核实村委会是否公布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至此,二位律师代理黄先生成功地打赢了征地维权的第一仗。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公开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具体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村委会不公开历年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违法行为,具有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义务,其对黄先生的申请置之不理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律师提示】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经常遇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如村民委员会拒绝公开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懂得“**”,却因方法不当而触犯法律;甚至因征地纠纷受到人身伤害,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弥补自身法律知识不足的缺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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