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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承包鱼塘建养殖场,7年后却被镇政府当违建强拆?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7-18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因拆迁补偿问题而产生许多矛盾,如果矛盾没有及时解决,那么拆迁部门为了完成拆迁任务,经常会采取强制拆除行为,而在强拆行为的法律评价中,往往存在着超越职权、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

今天,笔者就以广东省佛山市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一、案情简介

刘某在20126月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的陈某签订了《养殖协议》,取得了里水镇xx村的鱼塘基土地的使用权,合同约定租赁10年,此后刘某遂在案涉地块建设了鱼塘、养鸭场与附属设施。

20194月,拆迁部门(里水镇政府)向刘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但刘某对此未予理会。20196月,拆迁部门在未得到刘某同意、未对刘某作出补偿的情况下,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将刘某的养殖场全部拆除。

刘某不服,遂委托律师依法提起了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刘某的养殖场系违法建设,我方具有查处、强拆违建的法定职权,我方实施调查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强拆行为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虽然镇政府主张其具有查处案涉养殖场的法定职权,但这其实并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建才具有查处职责,但根据佛山市关于南海区城区和乡镇规划区范围的相关规定,南海区全辖区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并不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故镇政府实施案涉强拆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即便退一步讲,假设拆迁部门镇政府具有强拆的职权,但本案中其强拆行为程序上也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拆迁部门强拆前应当履行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一系列的前置法定程序,但本案中拆迁部门却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之后,就擅自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这显然是违法的。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刘某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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