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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律师函扭转乾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3

  【案件事实】

  刘某某是任丘市郑州镇小临河村的一位村民,一辈子都是靠“脸朝黄土、背朝天”的辛苦劳作来赚钱养家,虽然日子过得清贫,但是刘某某却觉得很知足,因为有一个家,家就是他的全部希望。然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到来却打断了刘某某的祥和生活。听到自己的房屋即将被拆迁,刘某某是吃惊的,可当看到所给予的拆迁补偿的时候,刘某某更是心惊,拆迁补偿款远不能弥补刘某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为此,刘某某迟迟没有签补偿协议。拆迁办工作人员多次找上家门,要求刘某某立即搬离,甚至扬言要**刘某某的房屋,意图采用这种措施迫使刘某某以不合理的价格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办案掠影】

  第一辑:前期调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李文谦律师和孟文静律师在接受委托前,仔细而广泛地听取了陈某某的陈述和意见,认真学习了当地政府下发的系列文件,也了解了刘某某的一些诉求,基本掌握了案件基本事实。两位律师发现,此次征地活动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

  两位律师认为为征收方与被征收方能够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事宜的洽商并妥善处理相关拆迁事宜,征收方应依法履行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公告等法律程序。

  但是从征收开始,当地政府及拆迁部门一直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授权。而且,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刘某某在此次房屋征收过程中并没有收到或见过土地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相关的公告,其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都受到侵害。

  第二辑:发出律师函,争取协商主动权

  于是李文谦律师和孟文静律师给当地市人民政府发送了律师函,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说明了这些问题。在收到律师的律师函后,政府感到了压力,于是派人与两位律师接洽商谈。这份律师函揭开了刘某某主动维权之路的序幕,使得刘某某掌握了房屋拆迁维权之战的主动权,更为日后法律程序的依次展开提供了有利的先决条件。

  第三辑:积极协商斡旋,为当事人赢得满意补偿

  在接洽商谈过程中,李律师与孟律师按照刘某某的委托要求,向政府表明了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决心,但是也适时的表明建设不能建立在损坏刘某某个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李律师与孟律师积极的斡旋,政府感受了巨大的压力,也开始积极与律师商谈补偿事宜,经过两方积极的商谈,最终和谐解决了这次拆迁纠纷,刘某某取得满意的拆迁补偿款,保障了刘某某一家的基本生活。

  【律师说法】

  一封律师函也许看起来并不起眼,但是却足够地表明了当事人维权决心,也让当地拆迁部门看到了当事人的态度。而且,拆迁纠纷案件并不是都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有时候只是需要一个协商的契机,而律师函却恰好为当事人提供了这个契机,使得当事人能够低成本、高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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