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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十大经典案例(五)——婚内出轨

来源:网络   作者:孙玺淳  时间:2015-12-10

       (一)基本案情

  孙女士、王先生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王凯。20XX年孙女士、王先生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王凯自双方分居后跟随孙女士生活。孙女士称王先生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王先生认可曾有此事。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婚生子王凯由其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育费50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王先生每月给付其帮助费10000元;要求王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二十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孙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王先生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孙女士之离婚诉请,本院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系法定义务。关于王凯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孙女士继续抚育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本案中,结合双方陈述,参照双方收入情况、北京市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王先生每月应支付三千元。关于帮助费问题,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收入状况,本院参考双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财产及居住情况,该项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王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王先生具有过错,对孙女士要求王先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数额由本院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孙女士与王先生离婚。二、双方婚生之子王凯由孙女士自行抚育,王先生于每月五日前支付孩子抚育费三千元,直至王凯年满十八周岁止。三、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孙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四、驳回孙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王先生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孙女士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王先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孙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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