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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十大经典案例(六) ——变更抚养关系

来源:网络   作者:孙玺淳  时间:2015-12-10

      (一)基本案情

  孙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王莹由王先生负责抚育,王先生现已再婚。后孙女士以王先生对王莹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王莹由自己抚养、王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王莹年满18周岁。

       (二)裁判结果

  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王莹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婚生女王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孙女士抚养。二、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给付婚生女王莹抚养费二千元,至王莹十八周岁止。三、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王莹从孙女士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王莹送回孙女士处。四、驳回孙女士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女士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王莹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原判变更抚养权不利于王莹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王莹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非亲生母亲孙女士,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孙女士同意原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王莹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孙女士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后至今,双方亦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目前王莹在王先生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现孙女士与王先生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亦未明显优于王先生,且孙女士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王先生在抚养王莹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王莹被烫伤照片,亦不足以证明王先生在抚养王莹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王莹由王先生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王莹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孙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先生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驳回孙女士之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关于王莹的抚养问题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定,至今不过1年余,双方抚养条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王莹现已在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征询了王莹(年仅4岁)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变更抚养的理由之一,但王先生一方坚持认为法庭误读了王莹的意思,其庭上所称“妈妈”指的是王莹的继母而非其亲生母亲孙女士。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如果简单改判此案,势必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使王莹的抚养探望问题失去对话基础,加深两家之间的矛盾。

  为了确定原审法院征求王莹意见是否合适,二审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与王莹见面交流后发现王莹对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完全不具备相应的理解和表达的能力。为了缓解双方矛盾,缓解孙女士思念之情,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特意在我院花园内组织了一场法庭亲情探望,两个家庭的成员及王莹在探望过程中尽享天伦之乐。在和谐的氛围中,法官借势开展劝导说服工作,最终孙女士表示同意法院改判的结果,王先生也当面表示孙女士可随时将王莹接走探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为了增强判决效果,法官在本院认为部分单辟一段写道:“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希望王先生、孙女士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能够在原有离婚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王莹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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