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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谢娜的一封信:别让爸爸的悲剧再度重演

来源:网络   作者:蓝秦律师团  时间:2015-12-24

给谢娜的一封信:别让爸爸的悲剧再度重演


近日,谢娜在录制综艺节目《客从何处来》时自曝心酸往事,称父亲早年遭遇非法**,但是由于家中钱财紧张,一直请不起律师,父亲只能自己**打官司,这趟维权之路一走就走了十年,其中的艰辛和心酸可想而知。谢娜父亲的维权经历相信很多人也正经历着,由于家中贫穷,只能依靠自身去**、去诉讼。但是由于非法律出身,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维权更加艰难。


那么在暴力**诉讼过程中,应注意哪些诉讼技巧,这便是依靠自身能力进行诉讼的非法律人士应注意的问题了


首先,需要确定维权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政府非法**这种案件,当事人不但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作出**行为的政府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仍然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对于诉讼来说,行政复议这种维权途径是节约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成本的。


其次,需要明白证据规则。证据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行政案件中,许多证据都是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的,当事人自己掌握的证据非常有效,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更是少之又少,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义务。  

举证责任不仅仅是简单地向法院提交证据,举证责任主体不能向法院依法举证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充分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则,不但可以巧妙地提高诉讼技巧,也可以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提高诉讼胜算率。

虽然在行政诉讼中,案件当事人不用受举证难问题的困扰,但是也需要注意避免为对方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不可以自行向其他涉案人员收集证据的,因此,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不要轻易地配合被告收集证据的相关活动,最后产生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最后,需要摆正心态。面对**时,可能最直接的反应是不满和拒绝。在与征收人(**主体)进行协商沟通时,可能会就补偿标准产生分歧,但请切记,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不要意气用事。需要明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征用是国家的权力。对于遭受被**的人来说,这时要学会冷静,从法律的角度用合法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对**这种行政强制行为不满的,一定要分清是非,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渠道,切记不知所以、盲目**,造成矛盾激化。非法律途径的维权手段不仅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会劳民伤财,将本不多的积蓄浪费在无用的途径上。

我们希望更多像娜娜爸爸那样的人能够知法、懂法、用法,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官”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民”利用好手中的法律武器,谁也不能侵犯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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