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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合法性分析

来源:蓝秦律师团   作者:李文谦律师  时间:2016-11-17

 征地公告合法性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本是城市务工青年,后经多年打拼,不愿意再四处漂泊,遂返回家乡打算自行创业。与妻子结婚后,张某就来到妻子所在的村庄安家立业。张某以家庭的名义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并自行出资在承包地上建造了房屋和一片鱼塘。经过多年的经营,鱼塘的规模已初见成效,张某一家的日子过得风生水起。但是,好景不长,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葛店开发区及葛店新城总体建设规划,结合电子商务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张某房屋及鱼塘所在地的集体农用地。2015年6月,张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了《征收土地公告》,对张某承包的鱼塘土地地块进行征收。张某认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严重违法,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遂向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审理。通过全面审查,复议委员会作出了公正的复议决定,确认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违法,张某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

李文谦律师以案说法:

1.《征收土地公告》的主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根据以上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案中,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却以自己名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违反了法律规定。

2.《征收土地公告》的程序问题。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要首先获得土地征收批复文件,这是前提要件。本案中,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了《征收土地公告》,而湖北省人民政府却是在2015年5月11日才分别作出关于鄂州市2015年度第4、5、6、8、11、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在没有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征收土地公告》,违反了土地公告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

3.《征收土地公告》的公布问题。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制作,不但要求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还要求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本案中,张某于2015年6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葛店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未依法进行公告公示,严重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异议权及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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