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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经营用房补偿应高于普通住宅 律师介入喜获满意补偿

来源:蓝秦律师团   作者:李文谦律师  时间:2016-11-17

征收经营用房补偿应高于普通住宅 律师介入喜获满意补偿

[基本案情]

唐某(谐音)是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居民。1997年5月,唐某与其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有偿合同,受让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土地建设房屋。通过办理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唐某将其房屋一部分用作商品经营。2014年,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唐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唐某在对安置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就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事后,唐某才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与商业用房补偿标准不同,商业用房补偿标准远远高于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而唐某签订的补偿协议却全部是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标准进行的补偿。为此,唐某多次找拆迁办人员进行协商,但是因已签订补偿协议,结果都没有更改。面对如此巨大的损失,唐某感到后悔莫及 。通过在网上查找律师资料,唐某来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委托孟文静律师、李文谦律师负责其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事宜,以此挽回自身的损失。

[维权第一技]

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根据唐某提供的材料,发现对于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等法定征收文件,唐某并不知情。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决定首先向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两位律师获取了房屋征收决定、立项审批等文件。

[维权第二技]

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在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细致地研究、讨论后,发现当地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为此,两位律师趁热打铁,在诉讼的有效期限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文件。在等待法院通知开庭的期间,唐某发现周边的房屋都已被拆迁完毕,只有自己的房屋孤零零地坐落在那里,而拆迁办对于自己的房屋也开始不闻不问,这让唐某感到异常的心慌。如果政府不拆自己的房屋,补偿该怎么办,而且现在周边只剩自己这一家房屋,因拆迁施工,生活、出行等方面都出现了极大的不便。对于这种情况,两位律师也隐隐地有些担忧,按照眼前的形势发展下去,唐某的维权进程将不会出现突破性进展。为此,李文谦、孟文静两位律师积极探索、准备其他路径,作两手准备,以备不时之需。

[维权第三技]

经过数日的等待,终于到了法院开庭的日子。庭审中,双方对于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产生了分歧。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认为唐某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用地,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虽然对方一再标明是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公告等程序却是法定的,不可缺少。

[维权第四技]

对于唐某签订的补偿协议,两位律师抓住时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由于签订地点是在拆迁办,唐某签字后,补偿协议直接留在拆迁办,唐某并没有拿到补偿协议。另一方面,当地政府的房屋征收程序存在问题,补偿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因此,唐某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当依法被确认无效。通过多番准备,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在庭审中从容应当各种问题,案件出现了新进展。通过与政府的几次谈判,唐某终于获取满意的补偿。

律师说法: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所签订的书面文件,属合同中的一种。安置补偿协议书一般包括当事人主体信息、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房屋位置、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过渡期限和方式、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地点、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等内容。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协议条款,既要注意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也要注意补偿费用的标准,时刻保持谨慎,避免粗心大意,否则容易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因为,安置补偿协议毕竟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协议就生效,事后认为协议不公也很难确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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