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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如何被撤销的?(附复议决定全文)

来源:蓝秦律师团   作者:李文谦律师  时间:2016-12-23

[案件情况]

张XX、丁XX等五人是江西省徐州市铜山区村民,在其所在的村组具有承包土地。2013年,当地因进行“徐工技校”项目建设,对张XX、丁XX等五人的承包土地进行征收。但因当地政府一直未张贴征地公告且双方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张XX、丁XX等五人一直不同意签署补偿协议。2013年,“徐工技校”项目开始兴建,各种大型机器开始在该村土地上施工。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张XX、丁XX等五人来到北京,开始积极咨询律师。通过多次沟通后,张XX、丁XX等五人决定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文谦、孟文静两位律师代理其案件。

李文谦、孟文静两位律师知悉当地已开始进行施工建设,遂决定以张XX、丁XX等五人名义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涉案项目进行建设的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施工许可证件等,以进一步了解施工文件的合法性。当地规划部门依法向张XX、丁XX等五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李文谦、孟文静两位律师认为涉案项目并不具备取得建设用地规划的法定条件、也未获得必备材料,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于是,李文谦、孟文静两位律师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制作机关作为被申请人,依法向徐州市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裁判要点]

审理中,被申请人称依照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复议机关徐州市规划局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任何一级法定城乡规划部门都应当依照该法履行职责和颁发规划许可证件,但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遂决定撤销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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