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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常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0

  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

  1、征收哪些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答:(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含哪几项?

  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高补偿倍数,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达到30倍,仍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应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4、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如何计算?

  答: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5、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制订。

  6、为加强城市“菜篮子”建设,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除依法进行征地补偿、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7、土地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安排使用?

  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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