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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不能有哪些行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8

  核心内容: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怎么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一是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房屋征收部门要根据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项目,并做好与发改部门的衔接。年度计划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二是确定征收责任主体。征收部门提请政府,就具体征收项目确定实施责任主体(征收申请人或实际出资人),便于开展征收前期工作。三是组织现场实地勘察。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要建立在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由征收部门组织规划、国土、责任主体、属地街道社区、征收实施单位等现场实地调查,掌握一手资料和情况。四是确定征收红线范围。规划部门根据现场勘察情况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确定红线范围并划定红线图,供政府决策,作出征收决定。由于征收项目实施时,项目具体名称处于不确定状态,《条例》也没有对符合规划明确具体要求,从有利于项目实施考虑,由规划部门出具红线图即可。征收红线是征收范围的法定载体、具体法定效力,是开展征收前期工作的依据,一旦确定不宜调整,会带来很多矛盾和法律问题。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哪些行为不得实施?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此类规定采取的是“一般+列举”的规定方式,“一般”指所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简称“相关行为”),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均被法律所禁止;“列举”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几类行为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但实践中上海市地方实践中进一步丰富了此类行为的内涵。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举了四种被禁止的相关行为:新建房屋、扩建房屋、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2、上海市府71号文将四种相关行为进一步具体扩展为十二种:除国务院已明确规定的四种行为外,增加了八种行为,具体如下:

  (1)新建附属物;

  (2)扩建附属物;

  (3)改建附属物;

  (4)改变土地用途;

  (5)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6)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7)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8)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3. 针对前述第2款中第(5)到第(8)项行为,上海市府明确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实施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从民事法律角度,法律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实施的行为,不予补偿。

  2、从行政法律角度,实施此类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从刑事法律角度,实施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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