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125-1089

文章

村民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怎么解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2

  核心内容: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批准,村委会无权批准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同时村委会要依法将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村民公布并接受监督。

  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的通过需要什么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的通过需要一定的程序,实践中,一般而言,具体程序如下:

  1、成立专门的分配工作小组。进入征地补偿费分配阶段后,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应牵头召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征地补偿费分配小组工作。

  2、统计村内成员。分配工作小组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参加分配人员并登记造册。

  3、拟定分配方案。分配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提出分配意见,拟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方案包括:参加分配人员、分配数额、分配方法、补偿费发放时间、提出异议程序、不能参加分配人员的原因等。分配方案拟定后,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公布,并充分听取成员意见。

  4、通过方案。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小组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村)18岁以上过半数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后方能形成分配决议。

  5、公开组织实施分配决议方案。形成决议方案后,分配工作小组将决议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向分配工作小组反映。公示结束后,将完善后的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农业或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已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携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补偿费分配机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应同时收缴销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村民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村民经常会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有异议的村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听证的主体应当包括被征地农户、被征地集体组织、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申请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听证。

  申请听证的内容可以为:被征土地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