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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或死亡人员可以获得征地补偿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2

  核心内容: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新生儿是否可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了村民大会的权利,但是在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间标准就明确限定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之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就不应参加分配。

  死亡人员可否成为征地补偿对象?

  死亡人员是否可以成为征地补偿对象,主要看其死亡的时间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期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由于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是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的,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如果该人员的死亡时间是在将其已经列为征地补偿安置对象后,这时候,死亡人员就应该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得收益应该由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承包土地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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