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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过程中,如何保证广大业主的知情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1

  核心内容: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1、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2、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3、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4、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鉴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提前多少天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原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并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将有关决议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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