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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严重违法,农民应合法维权

来源:蓝秦律师团   作者:蓝秦律师团  时间:2017-03-15

【案件情况】

重庆荣昌的王女士在2002年获得本村的一块承包地后,一直从事果树种植活动,一年下来效益可观,家庭生活幸福美满。就在去年,当地镇政府在村里发布通告称,政府要租用村里的集体土地用于建湿地生态公园及相关配套实施(含停车场、住宅楼及商业街等),每年租金一亩地叁仟元,期限未明确。没多久,镇政府就与村委会签订了名为“土地流转协议”的租地合同。当村民还蒙在鼓里时,相关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占用了村民的承包地。王女士发现情况不对,经过网络搜索,找到了专业征地维权律师李文谦和孟文静。

【律师说法】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以租代征”案件。

所谓“以租代征”,顾名思义是以租赁土地的形式代替土地征收,以达到规避土地征收审批程序,长期低成本使用农用地的行为。“以租代征”不仅是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而且土地使用人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基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制定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方面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此可知,只要占用农用地进行项目建设,必须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且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仅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正是因为审批手续严格复杂,“以租代征”现象才会如此猖獗。但“以租代征”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政府机关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为其背书。

农民朋友在发现“以租代征”行为时,要敢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违法行为说“不”。只有这样,您才能拿到合法合理的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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