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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房产离婚时怎么分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11

  现在离婚率飙升,房产的分割问题更是吵不清,官司打不停。临了抱怨当初房产归属没书面登记清楚,于是联名房产就诞生了。联名房产,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在房产证上都签字,房子产权归双方共有。虽然这样解决了产权归属问题,但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还是存在。所以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新婚姻法联名房产离婚时怎么处理?

  一、离婚后房产归属问题怎么算?

  (一)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如何在房产证上加上夫妻双方的名字?

  (一)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费用

  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现在想把对方的名字也加上,只需要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费用包含配图费、登记费等,大约在100元以内。

  (二)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相关问题

  如果是婚前房产,要加夫妻中的另一人的名字,必须纳税。任何人要加名,就是转让1/2产权给他(她),要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一起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加名手续,双方都要缴纳规定税负的一半。全部税负是:1%契税(90平米以上的是1.5%)和1%个人所得税。如果产权不满五年,还要缴纳差价5.5%营业税。差价就是转让时的合同价减当初购买价的差价。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联名房产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房产分割应当按照当初买房时双方的出资份额多少协商解决;若是由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买房,并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则视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若该房产不属于联名房产,离婚时归登记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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