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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7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征收拆迁时,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该要合理,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制订补偿标准是往往是明显偏低的,那么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政府补偿决定被撤消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政府补偿决定被撤消

  最高法通报了十起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是2011年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首次专题发布相关案例。最高法表示,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案例判决坚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原则。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房地产市场价的,将撤销征收决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工透露,通报案例均为2013年1月以后做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10个典型案例对于指导法院统一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征收案件一直排行政诉讼案件前3位

  近年来,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日益增多。2012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征收补偿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最高法称,在有关征收补偿的典型案例中,相关规定中的对于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房地产市场价的,将撤销征收决定。

  这十起案件均为“民告官”,一起民告官在拆除违建过程中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位列其中。对于此类案件,最高法表示,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的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宇表示,近10年来,房屋征收案件一直排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前3位,2013年达到约8600件。面对房屋征收案件中的难点,最高法将争取明年出台司法解释。

  补偿价明显低于购买价 “决定”撤销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县人民政府作出对**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全程”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对“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政府补偿决定被撤消”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政府的补偿方案将会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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