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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婚前约定对离婚时房产分割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28

  姑娘冯某和小伙王某,都是80后,2009年5月两人在网上聊天认识,热恋,如胶似漆,同居两个月,冯某意外怀孕,两人决定生下孩子,马上结了婚。

  可好景不长,日子久了,两人发现婚前了解不够,无论是性格还是生活习惯都有很大差异。2011年6月孩子刚满周岁,两人便离婚了,孩子由王某抚养。

  在分开的一年时间里,两人觉得离婚对孩子今后的身心将造成影响,商议决定复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这次复婚,冯某有了新想法:复婚前提是王某必须把他名下的那套房子,加上冯某的名字,并要求王某写下书面的婚前协议,如有违反,须赔偿冯某50万元。

  冯某认为,这要求是对自己的保障。王某虽然感觉别扭,但还是同意了,签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双方登记结婚后,王某将冯某的名字写到自己房子的房产证上,并到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

  2012年11月,双方如约办了复婚手续,婚后,冯某多次要求王某加名字,但王某一直不肯,为此,今年2月冯某起诉到法院要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同时拿出婚前那份协议,要求确认自己为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并分割该房产。

  法庭上,王某说,离婚可以,孩子也同意归冯某抚养,但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复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不过这份协议有违公序良俗,说得简单点,冯某是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现在,他不同意加冯某的名字。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归冯某抚养,但关于房屋还是归王某个人。

  律师说法:

  婚前签了“房子加女方名字” 的协议,为什么女方没能分到房子?

  余杭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性质应当属于房产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合同法》第186条,即赠与必须要以房产登记为准。

  本案中,王某签下婚前协议,就是作出了赠予表示,但未到房产管理局登记前,他仍然有权处置这个赠予权,也就是说,王某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冯某名字,但实质性的房产变更并没有完成,所以王某完全可以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

  冯某的诉请就是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视为“无理”,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冯某的该项诉请。

  余杭法院一位专门办理离婚案的法官说,余杭法院2011年受理的婚姻类案件工作997件,2012年增加到1172件,同比增加17.6%。

  根据他多年办理的离婚案件情况分析,结婚3至7年是离婚的高发时期,这段时期年轻夫妻的感情相对不太稳定,离婚率较高。而引发离婚诉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缺乏家庭责任感,未能承担起应负的责任。2、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脆弱。3、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婚姻破裂。4、与一方家长关系紧张导致的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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