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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信息公告后,向政府申请公开,就可以不受理了吗?不是!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17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获取政府工作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维护自己知情权的方式之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由于不在家,没有注意等原因错过了政府公告的房屋征收相关信息,这时被征收人为了了解相关信息,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此时,征收部门开可以以相关信息已经公告过为理由,而不受理或者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吗?

张先生在某市幸福街拥有合法的住房以及土地使用权证。2016年,张先生的房屋所在片区被纳入了拆迁范围之内,经过多次协商,张先生与拆迁房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这时,张先生为了了解房屋拆迁的相关情况,与2016年6月2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市住建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延期许可以及征收房屋的所有报批材料。张先生提交的邮政特快专递查询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16年6月4日收到该邮件。但是被申请人未给予任何答复,于是,张先生向当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给予答复。而此时当地市住建局称“已经在被征收的片区进行了公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遂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房屋所在片区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应当主动公开并在房屋征收的片区进行公告。但是被征收为了了解相关的征收信息,也可以向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请,相关政府部门对于被征收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也是其法定职责,在其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以相关信息已在房屋征收片区进行了张贴、公告为理由而不予答复,更不能不予理睬。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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