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拆迁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强制拆除决定书》,将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继而实施强制拆除。如果您也收到了这些文件,不要害怕,如果这些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样可以依法撤销!来看我所最近的一个胜诉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强制拆除决定公告》,令原告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之日起1日内拆除其位于桂花区莲花村养殖小区内的房屋及院落,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强制执行。实际上,原告对其房屋及院落享有合法的权利,涉案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并且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程序违法等诸多违法情形,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及时在蓝秦律师的指导下向桂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案件研究经过
蓝秦律师在对案件深入进行研究后,认为被告存在几个明显的违法点:
1.原告房屋及院落处于养殖小区,而整个涉案养殖小区在建设时是有政府大力支持的,原告为在此地建设养殖看护房及牛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也是经过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批准的,故,原告房屋本就不属于违法建筑,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2.被告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先向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原告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在期限内邮寄了陈述及申辩意见,但被告并未听取原告意见,对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也未进行复核,同时,原告针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被告在复议期间作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在涉案强制拆除决定所依据的限期拆除决定已被确认违法并被被告自行撤销的情况下,该强制拆除决定亦不具有合法性。
3.原告在被告向原告作出催告书后,再次向被告邮寄了陈述及申辩意见,并告知被告原告就被告作出的新的《限期拆除决定》已经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案件已被立案受理,但被告没有认真审查原告的意见,并在上述案件的审理期限内,再次作出涉案强制拆除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4.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条阐述了国家实行的土地制度,而并非被告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依据,也并非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职权依据。
三、法院观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原告已经就《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间,被告再作出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因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故确认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违法。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原告房屋属于养殖看护房,处于设施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涉案房屋处于设施农用地而不是“建设用地”,不属于规划许可的范围,所以,位于设施农用地上的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本无法取得规划许可。本案中,在设施农用地上建设的养殖看护房等建筑根本无法取得规划许可。因此,被告以没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对原告房屋进行查处,并将原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认定事实就是错误的,而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也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本案涉及到的《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均已被法院确认违法,而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也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蓝秦律师提醒您,即便您的房屋确实属于违建,行政机关想要拆除违建,也是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当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时,一定要及时维权。如果自己确实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维权机会,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