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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租客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2-02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很多时候涉及到的不只是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利益,同时还包括了租客的利益,租客租用房屋进行生产经营,而一旦房屋被征收拆除,租客的设备、生产生活等都会受到巨大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就谈谈租客如何依法维权。

在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条仅仅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可见,在该条例中没有把承租人的补偿置于条文之中,因此这就造成在征收补偿中对承租人向征收方索取补偿失去了法律上的根据。而因为各地经济状况不一致,各个地方都会有自己的补偿标准细则会对补偿的方式进行细化规定,其中很多情况下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内容,这其实就是对租客在房屋被征收过程中所面临的损失的补偿。

 

IMG_260《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的第九条明确写明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子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办法规则的规范对生产经营者给予恰当补偿。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对相关费用的范围有原则性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承租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的第三十四条:提到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有争议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的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征收用于出租的房屋,被征收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政府的奖励和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支付给承租人;被征收人未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未向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支付给承租人。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上述各地方对于租客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如何予以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租客与房东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能够做出事先约定那么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就可以了,而如果没有约定,就要进行协商。因此在大家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最好先打听好确定下该房屋是否在租期内面临被征收的风险;而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了房屋可能在租期内会被征收,那么要及时地与房东进行沟通协商如何分配补偿金。

 

当然租客还有另一个选择,就是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因为房东隐瞒了房屋在租期内将面临被征收,那么就属于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此时我么可以在撤销或变更,而申请撤销的,还可以要求房东赔偿自己因为订立合同所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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