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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拆房子还想跑?看法院如何让行政机关依法履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1-20

 

偷拆、误拆,都是一些较强拆更“温和”一点的违法拆迁方式,但是论起可恨度却一点不逊于暴力强拆,毕竟暴力强拆日后维权一维一个准,而误拆、偷拆则让老百姓维权时候没有方向感,不知道该怎么办。今天我们给大家将一则案例,看看偷拆老百姓房子的行政机关,事后玩起躲猫猫,法院是如何判令他们依法履责的。

 

 

一、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在河北省赵县自强路北侧(锦绣华城项目区)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8月遭不明身份的人偷拆

原告一直不知道偷拆行为是谁所为。

2014年7月25日,赵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向原告作出答复,根据其答复原告才知道房屋被拆一事是赵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所为,之后,以赵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石家庄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没有证据表明赵县政府是行为实施人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又以赵县征收办公室为被申请人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却不予受理。原告认为被告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严重违法,并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受理。

 

 

二、案件分析

 

案情其实很简单,就是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房子是谁拆的,去检察院举报了,检察院内部科室给了个回复告诉他是XX县XX办公室干的,当事人把县政府复议到了市政府(弄错了),然后把XX办公室复议到县政府(弄对了),县政府却不受理。

行政诉讼领域,老百姓的举证责任是有限的,因为行政机关拥有者庞大的资源和人力,老百姓势单力薄,本身就是极度不对等的,准备起法律要求的材料老百姓可能需要九牛二虎之力,而行政机关往往就是一盏茶的功夫。因此,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要远大于老百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简单讲,举个栗子:甲说XX办公室强拆了他的房子,XX办公室义正言辞说没有,但是你说没有就没有?法律规定,XX办公室必须证明房子拆除和他们没关系。——这是一个很照顾老百姓的规定,毕竟没有哪个老百姓会没事拆了自己房子就为了诬陷行政机关呢?

 

 

三、被告狡辩

   

    被告赵县人民政府辨称,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证据是赵县检察院出具的答复函,该答复函是复印件,不符合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该答复函上所盖的公章是检察院内设机构控告申诉检察科所为,对外没有法律效力。

检察院既未对赵县征收办进行调查询问,也未对拆迁公司进行调查询问。

在没有调查,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答复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市政府的石政行复(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未载明赵县征收办委托拆迁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除。

赵县检察院认为赵县征收办委托拆迁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的答复没有任何依据。

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房屋被拆是赵县征收办所为。

基于上述事实,拆除原告的房屋不是赵县征收办的行为,所以也就不能认定这是行政行为。

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进行处理。

应按民事侵权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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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狡辩可以说很无耻了,除了该办公室,谁还会没事闲的花大价钱去拆老百姓房子?房子里面埋了金子?把违法强拆的行政案件,想忽悠当事人走民事侵权,不承认侵权人是自己,也就是说XX办公室即偷拆了老百姓的房子,还打算一分钱都不给,这笔那些克扣补偿款的征收方还要黑得很。

但是,狡辩终究是狡辩,就像我们在分析里面讲的,XX办公室要证明自己没有拆当事人的房子。

 

 

四、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以赵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科作出的《赵县人民检察院答复函》证明其房屋系赵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石家庄市君信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除,向被告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赵县人民政府认为该答复函所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不是赵县拆迁办所为,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赵县人民政府在没有相关证据否定赵县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函中所载明的事实的情况下。

以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赵政行复(2014)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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