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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房子被拆,究竟是强拆还是紧急避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1-21


 

征地拆迁一面是让老百姓看到了拆迁改变命运的机会,另一面也让大家看到了行政机关有时候为了少给补偿不法手段的层出不穷。强拆,看起来是个很简单粗暴的词汇,怎么也很难与紧急避险联系起来,毕竟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本身读起来就带有一种“正当”的气质,所以,为了让大家今后不被类似的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讲一则关于行政机关披着“紧急避险”外衣来强拆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5)九行初字第11号)

 

    2013年11月19日经吉林省国土厅批准,被告对宋某作出紧急避险决定的房屋已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征收的范围。

2013年11月19日九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宋某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2015年4月7日经原告所在九台市街道办事处向被告所属的九台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报告,通过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原告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鉴定,其结果认定,原告宋某的房屋被确定为“D级危险”房屋。

2015年4月23日被告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宋某的房屋认定为“D级危险”房屋分别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当日留置送达。

次日,对原告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在原告未自行拆除危险房屋情况下,于2015年4月27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于2015年4月28日对原告的危险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并进行留置送达。

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在九台市公证处公证保全证据的前提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二、案件分析

 

我们先来看看关键词:征收、责令交出土地、“D级危险”房屋、强制拆除。

把这几个关键词按照逻辑顺序捋一下,大致就是这样:行政机关在征收的过程中,与宋某谈补偿没谈拢,一怒之下想强拆但是忍住了冲动,思前想后决定“以拆危代拆迁”,即先坚定宋某的房屋是危房,随后就可以不用经过法院而自己可以径行拆除,补偿费用也可以比正常的征收程序少给很多,何乐而不为呢?

那么什么是紧急避险呢?紧急避险主要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为了保护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但是在本案中,本案案涉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当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但是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这不仅在形式上不符合正当程序,而实质上也是为了少给征收补偿,因此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是侵犯了宋某的合法权益的、是不合法的。

 

 

三、法院判决

 

被告对原告作出紧急避险决定房屋在九台市国土局2010年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征收补偿程序进行,被告不应按危险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原告所有房屋予以拆除,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   

撤销被告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九住(紧)决字【2015】第1、2、3号紧急避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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