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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发一个公告就想征收土地?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1-24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征收方为了免去复杂的法律程序而选择了以种种看似合法实则违反法律的方式对土地进行征收,老百姓也往往不清楚这个文件和那个文件有什么区别,往往也就被糊弄过去了。征收,最重要的就是补偿要到位,其他法律程序存在的价值是保证老百姓不吃亏,保证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因此哪怕程序有一点小瑕疵只要补偿到位,对老百姓而言也是不亏的。但这只是美好的幻想,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讲一则案例,看看最高法是如何判决的。

 

 

一、案情简介

 

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于2014年4月4日发布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公示于2014年4月10日《太原日报》、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

安业公司对《通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4月10日《通告》公示后,即于5月7日决定该项目暂缓实施,故未能实际开展补偿工作。安业公司认为太原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须落实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安业公司要求撤销太原市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安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征收方以一个《公告》就宣布征收了安业公司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程序显然不合法,而不合法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上。

第一、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

第二、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

第三、未补偿即征收,迟延发放征收补偿,差额利益未承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及时是合法程序中通过征收决定来征收,在决定作出之前补偿也理应足额到位,更何况是本案中被告仅仅作出了一个《通告》?而且法律规定了关于作为被征收方所拥有的询问以知情、复议权、诉讼权利,本案中征收方的行为相当于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复议权。

另外,本案中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因为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迟迟不到,征收项目迟迟不开工,不动产价格上涨,此时补偿要不要变化、要不要上涨?如果不动产价格下跌,补偿数额又该如何定夺?

 

 

三、法院说理及判决

 

1. 关于补偿和征收

本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

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2. 关于迟延发放征收补偿,房产价格变动的差价问题

 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

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

……征收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安置房屋等内容的,被征收人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征收机关对诉讼期间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3. 判决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确认《通告》违法

 

四、总结

    

从案情分析与最高法的说理及判决中我们可以发现,不论征收方式如何,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是不变的。

同时,对于违法征收造成了争议,老百姓起诉后这段时间房产市场价格变动,差价该如何计算,最高法阐明的观点即为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这句话精髓之处在于“被征收人有权主张”,此时被征收人的这一权利来源是对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迟延补偿的惩罚,简言之,即:房价下跌,老百姓可以按原来高价请求补偿;房价上涨,老百姓可以按现有高价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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