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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机关忽悠了?——最高法裁判:因行政机关原因耽误的起诉期限理应扣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1-27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房屋征收与补偿一面是体量庞大的行政机关,另一边则是势单力薄的老百姓,在信息网络不发达的年代,许多行政机关屡屡暴力强拆,而到了现在则改成了偷拆、“误拆”、不明人士拆。说来说去,还是利益惹的祸,政绩、领导仕途等等,俗话说得好,就怕流氓有文化,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案例,就是行政机关忽悠了老百姓,结果让老百姓难以通过法律维权的案例,当然,最后经过最高法公正裁判,还是迎来了最终的公正。

 

 

一、案情简介(案号:(2019)最高法行再63号)

 

    2010年4月,刘某与黑龙江省方正县大罗密镇大罗密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小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经营本案所涉土地,期限为17年。

此后,刘某在此地建设温室、塑料大棚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2015年6月,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通知及方正县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哈佳铁路工程建设征用农地,刘某承包经营的农地在征地范围内。

2015年,方正县哈佳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委托评估机构对刘某承包农地的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经济作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76861元,后方正县政府将补偿款存入刘某名下账户。

2015年9月29日,方正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刘某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除,强制刘某交出土地。

刘某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哈尔滨市政府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哈政复决[2016]15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方正县政府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确认方正县政府将刘某承包地上塑料大棚、日光温室等地上附着物铲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同时,在行政复议决定中认定,方正县政府的行政行为没有给刘某造成应支付征地补偿金额度以外的经济损失,对刘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于2016年2月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6年1月28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刘某与指挥部办公室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仲裁案件,后通知不予仲裁。

2017年5月10日,刘某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判令方正县政府赔偿违法强拆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8722149.48元,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以其未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对刘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某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首先对这个案件我们可以这样梳理:

1.刘某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除,强制刘某交出土地;

2.刘某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把刘某拉到仲裁委,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刘某与指挥部办公室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仲裁案件后,却又通知不予仲裁;

4.此时起诉期限因为跟着行政机关找仲裁委进行仲裁,早已超过。

    首先找仲裁委进行商事仲裁,这本身就是错误的,不属于商事仲裁的受理范围,而且行政机关作为一个公权力机构,其内部必然有相应的法律专业人士,结合他们的法律知识以及多年实践的经验,肯定是知道找仲裁是解决不了这种争议的,但他们还是带着(忽悠)刘某去了,然后顺理成章地将刘某的诉讼时效期间熬过去了,让刘某维权陷入了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那么其中“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的”,这一条文是本案中刘某维权的关键点,听信行政机关的忽悠,而选择与之达成仲裁协议去仲裁,因此耽误起诉期限,到底算不算因为“不属于自身原因”呢?从法理上讲应该是算的,因为老百姓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而听从他们解决问题的建议,这种信赖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对这种信赖的保护可以让老百姓和行政机关能够相对高效、和睦地解决问题,免去对簿公堂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不能因为这种信赖而让老百姓失去法律维权的途径。

 

 

三、最高法说理及裁判

 

 本案中,刘国民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方正县政府与其达成申请商事仲裁的协议,引导其将本不属于商事仲裁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申请商事仲裁。

刘国民未能在行政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等待行政机关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耽误起诉期限并非其自身原因所致。

裁定:

一、撤销一、二审裁定;

二、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正常老百姓在生活中,对于法院、政府部门都是有着敬畏之心的,对其权威性都是很大认同的,另一方面法院和政府部门本身也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与权威,因此对于行政机关的信任,相信他们会帮助自己解决问题,这种信赖是值得保护的,而因为信赖而被欺骗,行政机关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与行政机关沟通、信任行政机关提出的解决办法,本身,也是属于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式,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那么刘某的权利就是值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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