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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被确认违法,法院来告诉你征收程序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1-28

中国传统上,无论是民间的习俗还是古代律法,都有轻程序重实体的倾向,因为大家觉得如果是非都分明了,该处罚直接处罚,何必走那么多不必要的程序?其实不然,必要的程序之所以设定,往往是为了让老百姓的权利等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大家一定要对程序性规定有一定的了解。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讲一个判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该履行法定程序的。

 

 

一、案件简介

 

 2012年6月19日,焦作市郑焦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焦城际指办(2012)23号《关于尽快启动郑焦城际铁路焦作站南广场征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确定解放区政府负责站南广场征迁安置工作。

现郑焦城际铁路已建成投入运营,焦作站南广场正在建设之中。

2011年5月25日,石玉凤取得焦国用(2011)第009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石玉凤;座落:解放区站南路公路总段1号楼;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20.18平方米。

2009年4月21日,石玉凤取得焦房权证解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石玉凤;房屋座落:解放区站南路公路总段1号楼25号;建筑面积:65.09平方米。

解放区站南路公路总段1号楼25号的房屋在郑焦城际铁路焦作站南广场建设范围内。

2012年7月30日,有关人员对登记在石玉凤名下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进行调查并制作有调查表。

在未与石玉凤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2015年10月3日至5日解放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解放区站南路公路总段1号楼25号的房屋拆除。

2016年3月24日,原告石玉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相关法律是如何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的。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那么在根据以上法条的基础上,我们来分析一下本则案例,根据该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话,经过的法定包括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其中每一步程序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缺少了相关程序,那么该行政行为哪怕其他程序再怎么完美,也改变不了其征收程序违法的结果。

在本案中征收方仅仅作了关于征收房屋的宣传、调查登记等工作,但是对于其本应履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未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等义务,其并没有履行,因此征收方因为违反了上述的法定程序,他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3日至5日对登记在石玉凤名下的位于解放区站南路公路总段1号楼25号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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