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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违法强拆怎能算公务?阻拦违法强拆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2-09


 

 

在征地拆迁中,补偿问题一旦谈不拢那么很多问题就很容易出来,其中对老百姓危害最大的就是征收方为了少给补偿乃至不给补偿做出的一系列违法的行政行为,以及其委托相关的拆迁团队进行非法、暴力、软暴力的逼迫行为。今天我们给大家讲一则案例,本案中老百姓被拆迁公司强行劫持,逼迫下不得不签署大量空白协议,那么我们看看当事人如何机智应对,法院如何判决呢?

 

 

一、案情简介

 

  因清河危改小区建设,安青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X号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因补偿安置不合理,安青莲未与强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为达到尽快拆迁的目的,自2016年5月开始,强佑公司多次采取威胁恐吓、打人砸屋的方式逼迫安青莲搬迁。

2017年3月16日,闪嬿被强佑公司的拆迁人员塞到面包车内,后被带至强佑公司售楼处,强佑公司的拆迁人员在车上及售楼处,通过殴打、言语威胁方式,胁迫闪嬿签署拆迁补偿协议,闪嬿为了保命,不得已签署了多份空白协议,但闪嬿故意写错了安青莲和闪嬿的名字,后背非法拘禁闪嬿至晚上10点,安青莲女儿闪颖在此期间报警。

 

 

 

二、案件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本案中,拆迁公司确用暴力手段逼迫当事人签署大量空白协议,因此上述协议均是在当事人受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且上述协议的不仅内容显失公平,而且是在当事人在暴力逼迫下签订的,依法属于可撤销合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这些合同,同时当事人还有选择撤销与变更的权利、

 

 

三、法院判决

 

撤销闪嬿代理安青莲与强佑公司在2017年3月16日就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X号房屋签订的两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一份《清河镇危改小区拆迁项目被拆迁房屋拆除凭条》。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被挟持进面包车以及随后被拆迁方的大批人员暴力逼迫情况下,临危不乱,在签署大量空白协议的时候故意写错名字里的个别字,这对于事后维权的时候可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优势,不仅体现了自己被逼无奈只好签名字的事实,而且对于多份空白协议上都签署了假的名字,同时附带了当事人真的手印,那么不仅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其证明力大大降低,而且侧面体现了被胁迫的事实,这一点是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的。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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