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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能否构成“不可抗力”?能否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2-14


法律没有严格规定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以往的司法实践又没有经历过如此严重的疫情,而非典期间我国法律并不完善因此也很难有先例可遵循,因此对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只能依据现有法律,结合实际,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分析。

一、向法院起诉的期限

向法院起诉的期限,除了武汉等封城地区、被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其余情况,不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疫情期间均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因为目前虽然法院工作并没有完全开展,但是立案部门还是工作的,大家可以通过邮寄、网上立案等方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立案。

二、买卖合同。

在疫情期间,许多企业因为疫情影响,同事兼顾政府的政令,导致企业迟迟无法开工,亦或是企业临时响应国家号召,将全部资源用于生产防疫物资。譬如某企业之前签订了买卖浴巾合同,交货时间为3月初,突遇疫情,该企业按照政府的要求转产口罩,致其履行不能,不能履行原合同义务构成不可抗力,该企业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跨区域的房屋租赁合同

除了许多城市都采取封城措施的湖北省以外,根据网络相关报道,许多地方居民居住区都自行实施了封闭化管理,管理人员多是临时拼凑,缺乏法律与医疗防护方面的知识,甚至有禁止所有租客进入的行为,亦或是要求租客自费在外面进行“自我隔离”14天,尽管疫情期间担心扩散疾病存在一定合理性,但这也使租客一方承担了因疫情原因,导致全国房屋租赁市场受损的全部损失,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同时,法律条款的上位是法律原则,从法律原则来讲,本质是要探究公平,然租客一方承担全国疫情期间租赁市场的损失,显然是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的,试问有人会在疫情期间隔空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并且白交租金而不住吗?不会,因此也不能让全国租客成为唯一承担疫情损失的冤大头。

如果房东主张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其内在实现逻辑是全国租客冒着疫情返回房屋,这既是对广大租客个人的损害,更多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一内在逻辑是会导致全国疫情再次变得严重,因此疫情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是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双方是可以据此主张相应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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