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125-1089

文章

最高法裁判:暴力逼迁最终逍遥法外,到底是怎么回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3-28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针对拆迁户的暴力行为屡有发生,而由于近些年的信息网络的发达,让许多征收方不敢随便施加暴力,于是会采取诸如断水断电、堆放垃圾等行为来骚扰拆迁户,而对于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明确为违法的、被禁止的,但是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衔接是有一定差距的,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讲这样一则案例,来告诉大家面对逼迁我们究竟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黄某为原告,区政府为被告,黄某因自己房屋在拆迁时未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拒绝搬迁,于是被告对其进行了种种骚扰。

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协议和未履行强拆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对原告实行逼迁行为,唆使被告招来的拆迁施工队对原告断水、断气、断有线电视及电信宽带网等,致使原告无法居住。

同时唆使人骚扰和威胁原告家人。

一是,2016年2月2日1点20分,合肥市高新区绿城桂花园闻莺苑12幢404室遭受枪击(阳台玻璃击穿),参见附件图片;二是,2016年2月6日(农历12月28日)原告和妻子2辆轿车(1辆停在绿城桂花园小区内,另1辆停在绿城桂花园小区外)被喷漆,停在小区外轿车的4个车胎还被扎报废,参见附件彩色图片;三是,2016年2月14日1点30分,合肥市高新区绿城桂花园闻莺苑12幢404室遭受枪击(朝南卧室玻璃击穿),参见附件彩色图片。

四是,辱骂原告家人,参见附件图片。

一审法院以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事实,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持一审观点和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后黄某遂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二、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区政府对黄某施加了种种行为,可以说是严重侵犯了黄某的个人隐私以及财产权益,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却纷纷以黄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请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起诉,这不得不说是一个让人遗憾的事情。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拆迁户的房屋莫名其妙被拆了但不知道是谁拆的,或者被开放商拆了,并且开发商表示跟政府没关系,无论哪一种情况,根据最高法的判例,作为征收方的政府只有证明拆除房屋与自己无关并且自己毫不知情,才能够免责,否则政府都是要对强拆承担法律责任、进行国家赔偿的。

上述的司法实践是偷拆房屋的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在关于征地拆迁中暴力、胁迫逼迁的行为,哪怕是实际发生了,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没有推定其侵害人为征收方,只有作为原告的拆迁户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谁,才能够对其确认违法、进行行政赔偿,也就是说哪怕大家心理都清楚肯定是征收方干的,但如果没有证据,那也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三、法院裁定

 

最高法认为黄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四、总结

 

本案黄某之所以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原因就在于黄某其提供的证据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无法证明待证实是,在法律上属于缺乏事实依据。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征收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拆迁户却因为证据不足、不充分、证明力弱而导致了让自己权益白白受损却没有补偿、征收方违法逼迁却不用付出任何代价,这可以说是谁都不希望看到的,而发生这种事情很大程度就是因为行政诉讼程序以及相关内容的复杂性,因此如果房屋本身及相应的损失较大,大家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不要因为想要节省律师费而自己维权,最后很容易因小失大。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