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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维权时要清楚,行政诉讼也有双标!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4-21

当今社会双重标准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而除了双标的受益者外大家普遍对双重标准是反感的,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中也有双标,对此您知道是怎么回事吗?今天蓝秦律师为您讲解行政诉讼中的双标来历,以及您对此需要做哪些准备。

 

一、行政处罚和公民维权都有时限规定

 

行政处罚时限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维权时限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违法行为二年内没被发现,就不得对之处罚,同样在公民行政诉讼维权时,如果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就不得起诉,这看起来标准是一样的,实则不然。

 

二、行政法中处罚与维权期限的双重标准(判例见(2019)陕行终151号)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此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违建,违建如果持续了二年以上,似乎就不该处罚了,但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将之定义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那么也就是说无论违建多久没被发现,行政机关永远有权利对之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公民维权的期限的法律规定中,有关于行政机关侵犯拆迁户合法权益时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吗?遗憾的是没有,举个例子,如果断水断电这种逼迁行为从您发现之日起,最多一年的时间是您可以维权的,如果您在这一年中没有采取维权手段,那么之后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了,只要断水断电持续着,您的起诉期限就是过去了,除非断水断电行为暂停了一段时间,然后行政机关再次对拆迁户断水断电,那么这就是第二次断水断电,此时您才重新享有起诉维权的权利,但时间最多也是自知道被侵权之日起一年。

 

在上面的例子中,连着断水断电五年当事人因为错过了前一年的维权期而无法维权,而如果断水断电中间暂停了一次,当事人却能再次获得一次维权期限,好比对遭受大恶当事人的法律救济要小于对遭遇小恶的当事人,这是现行法律规定上的缺陷。

 

因此,对于这种双重标准,作为拆迁户需要做的就是,当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要即刻将维权事宜提上日程,早日委托律师通过多种手段维权,只有这样才不会错过自己的维权期限;而如果您的建筑有违建的嫌疑,您更要早日咨询律师,因为我国对于违建并非一律强制拆除,对于可以改正的违建是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合法化的。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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