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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秦双十一:因电商广告买到假劣药,维权时平台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5-06

双十一到了,大家购物时尤其是涉及购买药品等,一定要睁大眼睛看仔细,而一旦因为购买药品而受到了损害,那么作为电商平台,无论其是提供了销售假劣药品的渠道,还是为假劣药品提供广告(包括软广告)发布的空间,电商平台都是有责任的,下面就讲一下电商为什么以及有哪些责任。

 

一、根据《电子商务法》,平台应当担责      

首先,无论是新氧还是小红书,他们的身份是电商平台,那么就要受我国《电子商务法》调整。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软广告算广告吗

他们作为平台肯定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论是平台是提供销售药品的渠道、还是仅仅提供广告,都要负责任的,哪怕是软广也是广告的一种,【软广】二字能被大众熟识,就是因为普通的老百姓都能觉察到软广本质是广告,老百姓都能知道软广是广告,那作为一个提供广告服务的平台怎么能不知晓?

而且如果平台提供的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触犯了其他法律,要依照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平台进行处罚。

 

二、《广告法》相关规定

《广告法》对于广告发布前,进行了一些实质内容规定、程序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上面第十六条、十七条是关于药品广告实质性规定,四十六条是程序性规定,分别有“不得”“禁止”“未经……不得”等字眼,看似仅仅是约束广告主(想发广告的人),那平台能受《广告法》约束吗?可以的,如下:

 

第五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对平台处罚——可见,作为提供广告的平台,承担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同时还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要被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要被停止相关业务。

 

三、《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广告法相似的是,本法也有【未……不得……不得】的字眼,根据对《广告法》的解析,我们可以确定平台对这些法律规定的事项是有审查义务的,如果没有义务,广告法为何对之列明罚则?

而根据七十六条,从法理上类推一下,对于假劣药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运输、保管、仓储等】,这个“等”可能包括平台提供销售渠道、提供广告等方式;而如果不包括,那连运输、保管、仓储都可以,举轻以明重,为假劣药品提供平台则更应该受到处罚。

 

四、消费者救济

消费者如何得到救济?我们先看下列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简而言之,如果是普通商品或者服务,那么只有当平台不能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先行赔偿。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似乎消费者购买药品受到损害,也只能当平台不能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才能要求平台赔偿吗?不是的,如下: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即平台一定要承担责任。《广告法》2018年修正,而《最高院审理食品药品条例规定》是2013年,无论是法律层级上、还是法律新旧上,都应当遵循《广告法》之规定,即,如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消费者除了可以按照《广告法》之规定向平台索赔外,还可以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而如果消费者健康被严重损害乃至死亡的,被侵权的消费者或其近亲属有权请求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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