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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建房,结果被街道办强拆?超越职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2-02


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可以说是村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尽管各地对于申请与建设宅基地房屋规定不尽相同,但本村村民在成年并与父母分户后,依法是享有获得宅基地并建房权利的。

实践中,许多村民房屋建设后,许多拆迁部门都会以手续不齐全为由将之定性成违建、甚至会径行强拆,那么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x村的村民,李某在成年后因名下没有分配宅基地,出于生活需要向村委会提出了申请,经村委会公告后同意了李某的用地请求,此后李某遂在案涉地块建设房屋。

201911月至12月,拆迁部门(街道办)先后向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限拆违法建筑通知》、《拆除违建通知》。201912月底,拆迁部门将李某的房屋建筑与地基全部拆除。

李某不服,遂依法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李某占用地块位于乡、村规划区,经我方调查,确认了李某的用地与建设行为违法,先后向李某进行了多次通知,但李某未自行拆除,我方最后的强拆行为并不违法”。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如果确定了李某占用地块位于乡、村规划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拆迁部门作为街道办是有查处职权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拆迁部门在本案中却未对此举证予以证明,且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得知,案涉地块尚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因此拆迁部门关于李某占用地块属于乡、村规划区的辩解,依法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可见,拆迁部门作为街道办,其无权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也无权责令李某停止建设、更无权擅自实施强拆行为,拆迁部门的事前各种通知、最终强拆行为均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李某房屋地基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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