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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房屋被违法强拆,申请赔偿街道办无答复?判赔330万!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2-06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征地拆迁均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该原则已经明确写进到了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中,但实践中,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追究拆迁进度、想早日完成拆迁任务,经常会采取违法强拆的手段,即便后续其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但在国家赔偿程序中,拆迁部门也往往会抱着不配合的态度、对拆迁部门的赔偿申请不予答复。

那么在实践中,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拆迁户该如何通过国家赔偿诉讼程序,要求拆迁部门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今天笔者就以杭州市富阳区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赵某的房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该房屋建成于1993年,系经过原土地管理局批复同意建设,多年来赵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和生活,部分房屋用于对外营业。201811月,拆迁部门(街道办)将赵某的房屋强制拆除,赵某遭受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了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此后,赵某依法向拆迁部门申请行政赔偿,但拆迁部门未予以答复。赵某不服,遂依法委托律师,以拆迁部门为被告提起了本次国家赔偿之诉。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赵某房屋只有土地部门批复,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赵某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我方强拆其房屋行为并不会给其财产造成损失,赵某要求我方赔偿,不具有法律依据”。

三、案件分析

首先,本案中赵某的房屋建筑,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拆迁部门关于违建的主张不能成立。赵某建设案涉房屋前,已经依法向村委会提出来申请,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因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手续不完备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赵某承担,其建设应视为经过有关部门同意,故案涉房屋应认定为合法建筑。

其次,拆迁部门收到赵某赔偿申请后未及时答复,系行政赔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要求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答复,拆迁部门对赵某赔偿请求未与处理和答复,系行政赔偿不作为。

最后,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于赵某房屋价值的判定,应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因拆迁部门此前将赵某房屋定性成违建、未予以估价赔偿,故在本次司法程序中,可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赔偿数额,而鉴定费用应由违法强拆的拆迁部门负担。

四、法院判决

1.责令拆迁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赵某支付赔偿款330万元;

2.本案评估费用20000元,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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