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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纳入到拆迁范围的房屋,竟被认定成“危房”?强拆违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6-26

浙江绍兴:房屋已纳入拆迁范围,竟被当作“危房”强拆?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老百姓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那么就要根据其房屋所属土地的性质等因素,由拆迁部门向拆迁户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但实践中拆迁部门为了少给、甚至不给拆迁补偿,降低拆迁成本,经常会在未对拆迁户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擅自采取强拆手段,而“拆危房”就是其中典型的一种。今天笔者就以浙江省绍兴市的一则“拆危代拆迁”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面对如此强拆,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赵某的房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20216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将赵某房屋纳入到拆迁范围,期间拆迁部门(街道办)与赵某多次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08月,拆迁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将赵某的房屋认定成“危房”,并以帮助排除危险为由,将赵某的房屋强制拆除,赵某的财产苏女士惨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依法委托律师提起本强拆案件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20208月初,我方发现赵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遂委托xx鉴定机构对赵某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xx鉴定机构认定赵某房屋是D级危房,我方立即配合有关部门强拆了赵某房屋,我方是受托强拆,我方并非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赵某起诉或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拆迁部门作为街道办,在与拆迁户赵某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未征求赵某意见、未保障赵某知情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xx鉴定机构将赵某的房屋认定成危房,进而又据此实施了强拆行为,这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具体而言,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xx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中,未依法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且拆迁部门未依法将鉴定报告送达赵某,程序违法。

另一方面,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住建部门有权依据鉴定报告作出督促解危通知,而区县级人民政府则有权对危险房屋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拆迁部门作为街道办,其无权实施强拆,且拆迁部门未提交其受委托强拆的证据,那么就应当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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